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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行终102号

王玉娥与汝南县人民政府、王立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娥,汝南县人民政府,王立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行终102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王玉娥,女,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阳,河南九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汝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军民,县长。委托代理人蔡生生,汝南县政府法制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廖立新,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王立富,又名王立夫,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桂。

上诉人王玉娥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玉娥的委托代理人黄阳,被上诉人汝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蔡生生、廖立新,被上诉人王立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2015)汝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没有查清王立富的放弃声明是否是出于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6)汝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曙光

审判员  于发安

审判员  程海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