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行终102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王玉娥,女,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阳,河南九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汝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军民,县长。委托代理人蔡生生,汝南县政府法制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廖立新,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王立富,又名王立夫,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桂。
上诉人王玉娥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玉娥的委托代理人黄阳,被上诉人汝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蔡生生、廖立新,被上诉人王立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2015)汝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没有查清王立富的放弃声明是否是出于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6)汝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曙光
审判员 于发安
审判员 程海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