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何文森,男。被执行人吴立新,男。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何文森与被执行人吴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163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宝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