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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161号

安阳隆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恒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阳隆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恒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隆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红亮,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恒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阳隆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恒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群伟

审 判 员  田小娟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勇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