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3民初415号原告尹翠云。被告白天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翠云与被告白天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翠云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故申请撤回起诉,因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翠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东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