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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3民初415号

原告尹翠云与被告白天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翠云,白天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3民初415号原告尹翠云。被告白天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翠云与被告白天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翠云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故申请撤回起诉,因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翠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东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