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4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松。委托代理人谭家兵,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朝义。委托代理人谭家兵,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启凤。委托代理人谭家兵,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永钢。委托代理人林祖峰,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程福梅。
原审
被告:庞开强。
上诉人卢松、江朝义、刘启凤与被上诉人沈永钢、原审被告程福梅、原审被告庞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5)璧法民初字第05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8日通知上诉人交纳诉讼费,上诉人未在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松、江朝义、刘启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长春
审 判 员 李 静
代理
审判员 谢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俊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