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023号原告马增强,男,1962年8月13日生,回族。被告关幸,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增强诉被告关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增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增强负担。
审判员 赵丽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柴永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