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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457号

崔凯与临朐黄河板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凯,临朐黄河板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崔凯。被执行人临朐黄河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开发区咸西路。法定代表人岳光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人崔凯与被执行人临朐黄河板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5】第33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忠

审判员  王树润

审判员  王金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立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