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6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吴修忠,男,住所地范县。被执行人万福存,男,住所地范县。被执行人任新霞,男,住所地范县。吴修忠申请万福存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范民初字第0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修忠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任新霞因刑事犯罪在服刑期间,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军
审判员 张福景
审判员 张道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亚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