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06号
原告:朱博。
委托代理人:王建乐,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余海峰,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君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博与被告方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朱博负担。
审 判 长 黄海丹
人民陪审员 牟选芬
人民陪审员 何美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余藤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