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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806号

朱博与方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06号

原告:朱博。

委托代理人:王建乐,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余海峰,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君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博与被告方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朱博负担。

审 判 长  黄海丹

人民陪审员  牟选芬

人民陪审员  何美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余藤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