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3民初574号
原告:莱芜市茂鑫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淑君,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茂鑫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芜市茂鑫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曲阜市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9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