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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民初574号

莱芜市茂鑫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莱芜市茂鑫物资有限公司,曲阜市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3民初574号

原告:莱芜市茂鑫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淑君,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茂鑫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芜市茂鑫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曲阜市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9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