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终字第94号(2016)豫01刑终字第95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四上诉人之共同诉讼代理人李韶,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4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赫中奎,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鑫,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辩护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耿某某(曾用名耿某甲),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某乙,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鑫犯挪用公款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挪用公款罪,指控被告人耿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指控被告人赵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牟刑初字第298、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耿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被告人赵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被告人赵鑫、耿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共同赔偿刘某某、赵某某、赵某甲、梁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分别为18547.35元、21610.94元、18235.39元、10555.38元,四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赵某乙赔偿赵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0091.53元。上述各赔偿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原审被告人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未对赵鑫、程某某犯诈骗罪定罪量刑,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原审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保翔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赵鑫犯诈骗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刑初字第298、30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成存启
审判员 汪致咏
审判员 高慧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晨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中牟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被告人程某某、赵鑫涉嫌犯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经研究,决定发回你院重新审判。希望你院在本案重审时应重视以下问题:
一、关于被告人程某某、赵鑫是否构成诈骗罪,请你院对本案证据予以核实,作出公正判决。
二、本案被告人程某某、赵鑫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数额较大的定罪量刑标准发生变化,建议发回重审时一并解决。
三、本案判决书中程某某与程某甲的名字多处混淆,重审时应予以纠正。
四、本案并案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研究。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