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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8342号

上海宏旋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瑞德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8342号原告上海宏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车文庆,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文华,系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瑞德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德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依法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宏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75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廉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