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1215号
申请执行人:徐虎。
被执行人:音强强。申请执行人徐虎与被执行人音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音强强名下的银行存款3353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全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成岭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4)肥东执字第01215号
申请执行人:徐虎,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东河村徐一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7103168816
被执行人:音强强,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白龙镇板块桥村韩底下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8701275635申请执行人徐虎与被执行人音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音强强名下的银行存款3353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全民
二0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方成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