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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904-2号

杨文辉(2016)吉0781执904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文辉,扶余市增盛镇长安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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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904-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辉被执行人扶余市增盛镇长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强,系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杨文辉与被执行人扶余市增盛镇长安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351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杨文辉与被告扶余市增盛镇长安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长安村机动地承包合同》;

二、被告扶余市增盛镇长安村民委员会在三日内返还原告杨文辉承包费36万元,并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扶余市增盛镇长安村民委员会履行该判��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4月14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划拨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35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长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