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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执8号

宝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国能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密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能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密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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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执8号

申请执行人:宝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BAOTONGELECTRICPOWERGROUPLIMITED)。住所地:SeaMeadowHouse,BlackburneHighway(P.O.Box116)RoadTown,R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表人:CHINGHASZE,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国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000100022994。

法定代表人:靳俊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82100000989。

法定代表人:常水镇,该公司董事长。宝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河南国能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密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四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景辉

代理

审判员  王朝阳

代理

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