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执8号
申请执行人:宝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BAOTONGELECTRICPOWERGROUPLIMITED)。住所地:SeaMeadowHouse,BlackburneHighway(P.O.Box116)RoadTown,R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表人:CHINGHASZE,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国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000100022994。
法定代表人:靳俊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82100000989。
法定代表人:常水镇,该公司董事长。宝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河南国能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密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四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景辉
代理
审判员 王朝阳
代理
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