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杰,女,1959年,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景治河,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淑杰与被执行人景治河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2)户民初字第023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恢复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2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海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