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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恢168号

王淑杰与景治河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淑杰,景治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杰,女,1959年,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景治河,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淑杰与被执行人景治河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2)户民初字第023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恢复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2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海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