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536号
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111号。
法定代理人:廖申水,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道财,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波,男,1977年3月6日生,汉族。
被告:钟兴连,女,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波、钟兴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祥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易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