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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1207号

赵根辉与董新伟、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根辉,董新伟,张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1207号原告赵根辉,男,1973年7月26日生,汉族。被告董新伟,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被告张红霞,女,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系董新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根辉诉被告董新伟、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赵根辉提供的地址不能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董新伟、张红霞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视为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根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管瑞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江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