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794号申请执行人蒲素,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嘉注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五区底商南第五间。法定代表人刘浩。申请执行人蒲素与被执行人北京嘉注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并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71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北京嘉注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蒲素房租二万四千五百元、违约金七千元;
二、北京嘉注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蒲素水费八百二十八元、燃气卡补办费二十元、开锁换锁费七百元;
三、驳回蒲素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嘉注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其余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蒲素负担(已交纳)。权利人蒲素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嘉注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嘉注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蒲素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嘉注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蒲素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7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秀山
审 判 员 曹学昱
代理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