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保358号原告冯观胜,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吴炳福,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原告冯观胜与被告吴炳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观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吴炳福所有的闽G×××××号小轿车一辆,并以其自有房产为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吴炳福所有的车牌号为闽G×××××号小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以17000元为限。
二、查封原告冯观胜与刘其菊所共有的位于小陶镇文川大厦1幢703室(房屋所有权证:永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保全价值以17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晨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