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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保358号

冯观胜与吴炳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6-04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观胜,吴炳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保358号原告冯观胜,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吴炳福,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原告冯观胜与被告吴炳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观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吴炳福所有的闽G×××××号小轿车一辆,并以其自有房产为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吴炳福所有的车牌号为闽G×××××号小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以17000元为限。

二、查封原告冯观胜与刘其菊所共有的位于小陶镇文川大厦1幢703室(房屋所有权证:永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保全价值以17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晨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