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360号申请执行人王喜英被执行人郑莲娣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莲娣银行存款人民币1820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景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