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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李洪才、孙爱玲与被执行人李洪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洪才,孙爱玲,李洪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才,男。申请执行人孙爱玲,女。被执行人李洪斤,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才、孙爱玲与被执行人李洪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6108.2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洪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洪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歌

审 判 员  王献文

代理

审判员  刘 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克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