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438号
申请执行人:王翠梅,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刘勋,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王翠梅申请执行刘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翠梅向本院提出撤销对刘勋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1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沛专
代理
审判员 缪荣军
代理
审判员 张红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国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