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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1438号

王翠梅与刘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翠梅,刘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438号

申请执行人:王翠梅,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刘勋,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王翠梅申请执行刘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翠梅向本院提出撤销对刘勋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1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沛专

代理

审判员  缪荣军

代理

审判员  张红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国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