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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民初549号

张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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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永吉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549号

原告:张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王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丽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