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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858号

山东益盛龙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白雪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益盛龙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白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85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益盛龙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铝材市场南2公里处路东。法定代表人蔡明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白雪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人山东益盛龙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忠

审判员  王树润

审判员  王金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立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