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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刑初162号

赵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赵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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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7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12日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俊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自己家中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红色TH90两轮摩托车。由内黄县井店镇后拐村行驶至井店镇西冯村其岳父李章林���,当时其家人已将屋门关闭,被告人赵某甲无法进入,随后李章林报警。内黄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赵某甲当场带走。经鉴定,被告人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5.21/100ml。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甲辩解称其推着摩托车到其岳父家的,并称其精神不正常,家庭困难,愿意服从法院的判决。提供的证据有村委会证明及出院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与李某夫妻因矛盾发生争吵后,李某回到西冯村娘家居住。2016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自己家中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红色TH90两轮摩托车,由内黄县井店镇后拐村行驶至井店镇西冯村其岳父李章林家院内,李某家人就将屋门关闭,被告人赵某甲无法进入,随后其岳父李章林报警。内黄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赵某甲当场带走。经鉴定,被告人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5.21/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⑴被告人赵某甲供述。证实2016年3月6日18时其回到家后开始做饭,饭好后照顾其父亲吃过饭,其自己喝了二两白酒,想起跟妻子吵架的事情,心里不舒服,其就骑着一辆无牌照摩托车到了西冯村的岳父家,到家后屋门已经上锁,其就在屋外面吵了几句,其岳父怕其找事就报了警。民警将其带到了派出所。⑵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几天前因夫妇吵架其回到娘家居住,2016年3月6日其正在家中吃晚饭,老公公赵某乙打电话称,赵某甲骑摩托车来家找事了,一会儿其看见赵某甲骑着摩托车进到其娘家院内,家人就赶紧将屋门关住,闻到赵某甲身上有酒味。⑶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2016年3月6日18时许,其儿子赵某甲在家喝的酒,他天天喝酒,身上一直带着酒气,那天他喝过酒又发酒疯了,骑着摩托车去西冯村他岳父家了,怕他找事其就给亲家李章林打了电话,让他们提前关门。⑷书证①被告人赵某甲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被告人赵某甲系成年人,无犯罪前科;②查获及抽血经过;③抽血登记表及照片;④驾驶人信息查询。被告人赵某甲于2005年11月4日办理了摩托车驾驶证;⑤扣押、发还物品清单;⑥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被告人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5.21/100ml;⑦告知笔录。被告人赵某甲对鉴���意见无异议。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证人李某、赵某乙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赵某甲于2016年3月6日19时许驾驶摩托车由内黄县井店镇后拐村行驶至西冯村其岳父李章林家。故当庭辩称其推着摩托车到其岳父家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并严重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8日折抵刑期8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武群

审判员  李林生

审判员  张鹏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