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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815号

丁明荣与卢绍波、王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明荣,卢绍波,王翠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815号

原告:丁明荣。

委托代理人:程鸿儒,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绍波。

被告:王翠亚。

原告丁明荣为与被告卢绍波、王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明荣于同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丁明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胡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