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张金菊(一审被告),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再审申请人王振才(一审被告),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委托代理人袁华鹏,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孙荣琴(一审原告),女,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再审申请人张金菊、王振才与被申请人孙荣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泌民初字第0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金菊、王振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国甫
审判员 孙恒志
审判员 邢东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恩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