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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特4号

李丽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李丽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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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民特4号申请人李丽芳,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顺达巷*号*座*梯501,身份证号码:。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梁燕通,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横村**号,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李丽芳为夫妻��系。代理人邓粒,女,193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与被申请人梁燕通为母子关系。申请人李丽芳要求宣告梁燕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丽芳称,梁燕通现患有精神分裂症,现在高明区新市医院接受治疗,完全没有民事能力,请求宣告梁燕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梁燕通于2014年11月27日第三次入住高明区新市医院治疗,至今仍未出院,该院向本院出具诊断证明,证明梁燕通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欠协调,自知力缺。依上述诊断,本院可以认定梁燕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依法向梁燕通的代理人邓粒询问,邓粒表示同意为梁燕通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梁燕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邓粒为梁燕通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永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