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8352号

王传法与陈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传法,陈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352号

原告:王传法。

委托代理人:黄春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倩。

原告王传法诉被告陈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传法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陈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王传法负担。

审 判 员 陈成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应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