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352号
原告:王传法。
委托代理人:黄春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倩。
原告王传法诉被告陈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传法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陈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王传法负担。
审 判 员 陈成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应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