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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民初1590号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建强、张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建强,张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1590号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法定代表人李振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雨宽,男,汉族,1971年7月4日出生,系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魏建强,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张瑞,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建强、张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魏建强、张瑞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相关法律文书难以送达。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应减半交纳2825元,由于原告申请缓缴未缴费,故无需退还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