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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1502号之三

吴细蕊申请执行陈邦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细蕊,陈邦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1502号之三申请人吴细蕊,女,汉族,1978年1月1日生,浙江省苍南县人,住苍南县钱库镇。被执行人陈邦所,男,汉族,1981年3月7日生,浙江省苍南县人,住苍南县龙港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贵仲裁字第55号裁决书,定于2016年5月19日10时起至2016年5月20日10时止在桐梓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被执行人陈邦所名下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文笔路德利大厦B栋1-2号、1-3号门面两间(合同号为:201101225、201101224)。2016年5月20日买受人曹碧微以310148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文笔路德利大厦B栋1-2号、1-3号门两间(合同号为:201101225、201101224)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曹碧微所有。

二、买受人曹碧微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冉

审判员 王 帅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