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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5269号

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5269号

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风路98号华贵沁园春1幢负2-7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8097-6。

法定代表人:程洪,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陈洪,男,汉族,1991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云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黎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