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17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承友,男,1974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埃利特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官塘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亚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彭承友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206民初1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承友以与被上诉人宁波埃利特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承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承友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晖
审 判 员 樊瑞娟
代理
审判员 龚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吴佳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