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904-2号申请执行人刘荣还。被执行人柏林。申请执行人刘荣还与被执行人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9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徐 江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