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927号原告汪建国,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洪。被告袁建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国诉被告袁建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建国以被告袁建华已自动给付修理费欠款700元,剩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道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