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张小芳,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被执行人:尹腊友,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被执行人:佘宝霞,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张小芳与尹腊友、佘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尹腊友在徽商银行19×××38账户存款61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跃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