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丽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333号8幢1153室。
法定代表人:王鑫。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群飞。周群飞与上海丽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欢公司)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丽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593-1号民事裁定。丽欢公司不服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原审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周群飞虽系香港永久居民,但其自2010年起长期居住在浏阳市生物医药园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除外”。因此,原告周群飞的住所地为浏阳市。原告主张被告通过其实际控制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上市公司圈”于2015年3月9日发布的题为“最励志小三成长史,蓝思科技女老板:从打工妹到中国女首富?”的新闻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院认为,本案属于以信息网络的方式实施的侵害名誉权行为,且被侵权人即原告的住所地在长沙××浏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而浏阳市人民法院作为被侵权人所在地基层法院,没有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因此,该院作为被侵权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且系湖南省省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被告丽欢公司认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亦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向该院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上海丽欢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丽欢公司上诉称,根据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以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被告人住所地、微信公众号注册地均在上海,本案应由上海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请求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群飞提起本案诉讼称,丽欢公司在其控制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上市公司圈”上发布的新闻推送内容严重失实,对其构成了名誉侵权,造成了损害,故诉请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系以网络传播方式实施的名誉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侵权人即被上诉人周群飞系香港永久性居民,其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省下辖的县级市浏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因此,湖南省会所在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虽上诉人丽欢公司以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被上诉人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具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丽欢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丽欢公司提出的本案应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克江
代理
审判员 易 上
代理
审判员 周 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玲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