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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5565号

熊鹏飞与上海一臣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5565号原告熊鹏飞,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上海一臣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鹏飞诉被告上海一臣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鹏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晓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