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民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房集团西宁民和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法定代表人焦建军。委托代理人安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广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法定代表人马崇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宏,民和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房集团西宁民和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被上诉人于2016年6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青海广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其他当事人同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被上诉人青海广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上诉人青海广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中房集团西宁民和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海
审判员 马秀英
审判员 贾 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