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146号被执行人江友福,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县,现安徽九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陆俊保,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宝山新村,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现安徽九成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皖16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业务庭移送的被执行人江友福、陆俊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系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皖16执132号一案诉讼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用。为提高执行效率,两案应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与本院(2016)皖16执132号案合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云
审判员 冯 华
审判员 梁绍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候旻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