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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1060号

任志成与渑池中迈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任志成,渑池中迈热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060号原告任志成,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渑池中迈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宏运,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成与被告渑池中迈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任志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志成负担。

审 判 员 毛克信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兼

书记员 史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