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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225号

皇甫翠申请执行韩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皇甫翠,韩磊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皇甫翠,女。被执行人韩磊,男。皇甫翠申请执行韩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140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韩磊正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皇甫翠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225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康科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