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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357号

左丽萍与吴代红、杨国华、杨海峰、周民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丽萍,吴代红,杨国华,杨海峰,周民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左丽萍,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吴代红,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杨国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杨海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周民权,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左丽萍与被执行人吴代红、杨国华、杨海峰、周民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含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伟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