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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481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李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48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李可。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甄丽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