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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2018号

李欠红与叶咸飞、方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欠红,叶咸飞,方坚强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018号

原告:李欠红。

被告:叶咸飞。

被告:方坚强。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欠红诉被告叶咸飞、方坚强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欠红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章青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