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018号
原告:李欠红。
被告:叶咸飞。
被告:方坚强。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欠红诉被告叶咸飞、方坚强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欠红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章青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