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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特27号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赵某纯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赵某,赵某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特27号申请人赵某,女,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某街某号7-1。被申请人赵某纯,男,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某街某号7-1。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赵某纯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赵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某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胡殿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彦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