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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恢31号

徐文军申请执行李贵友、曾世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文军,李贵友,曾世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恢31号申请人徐文军,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李贵友,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曾世建,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李贵友、曾世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