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147号原告王长荣。被告王建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荣诉被告王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长荣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王长荣承担。
审判员 薛建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 婷 更多数据:
王长荣与王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147号原告王长荣。被告王建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荣诉被告王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长荣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王长荣承担。
审判员 薛建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