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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3147号

王长荣与王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长荣,王建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147号原告王长荣。被告王建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荣诉被告王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长荣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王长荣承担。

审判员  薛建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