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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3民初260号

原告乐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乐某,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3民初260号

原告:乐某。

被告: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乐某负担。

审判员  廖新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汤 兵 微信公众号“”